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院,住址临西县**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2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乡**村**号,住址临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2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28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住址临西县**东**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8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甲、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7、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临西县纯歌派对KTV大厅与被害人李某丙发生口角,后李某某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和胡某某喊至纯歌派对KTV大门口,该四人在KTV大门口对李某丙实施殴打,致李某丙受伤。经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某丙头部损伤系轻微伤。在殴打李某丙的过程中将李某丙的苹果6S手机1部拿走。经临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4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丙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伤情照片、手机照片、临西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穆某某、孙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甲、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临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苹果6S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李某丙辨认李某某、张某某的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地图方位图、平面方位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8.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甲、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临西县**小区**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0********;
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临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7********;
被告人李某甲现住临西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9********;
被告人胡某某现住址临西县**东**区**号,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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