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检公诉刑诉〔2018〕18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系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陕西省长武县**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县**村**宾馆。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陕西省礼泉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楼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8年6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陕西省礼泉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室。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3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陕西省富平县**镇街**村**组,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11月份建立“帝都游艺城”网络赌博平台,设置宣传部、客服、后台、“打机子”四个部门,开设代1、代5、代66688、代6等代理线。宣传部负责在网上招揽客户,引导客户下载“帝都游艺城”APP程序并注册游戏账号,客服负责使用专用微信号收取赌资为客户游戏账号上币退币并汇总每天经营情况,后台负责为代理线上币、控制游戏难易度和审核客户退款,“打机子”负责陪客户游戏增加游戏人气。自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4月3日期间,代1线共接受投注396950元,充值会员微信号数202个;代5线共接受投注2787014元,充值会员微信号数1072个;代66688线共接受投注379329元,充值会员微信号数49个;代6线共接受投注355588元,充值会员微信号数61个。
被告人李某某系代5线客服及股东,负责收取赌资为客户游戏账号上币退币并汇总每天经营情况等工作,共领取工资20830元,获取提成315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系代6线客服及股东,负责收取赌资为客户游戏账号上币退币并汇总每天经营情况等工作,共获取提成39000元。
被告人高某某系代6线股东,共获取提成30000元。
被告人刘某甲系代6线股东,共获取提成20000元。
被告人刘某乙系“帝都游艺城”后台,负责为代理线上币、控制游戏难易度和审核客户退款,共领取工资10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微信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磊
2018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卷宗12册,光盘5张,补充材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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