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62********,汉族,高中文化,住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5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1********,汉族,高中文化,住登封市**镇**村**号。2017年6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份证号码4101251965********,汉族,高中文化,住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60********,汉族,初中文化,住登封市**镇**号院,现在登封市**镇镇政府民调办公室工作。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 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登封市**镇**村**号。于2019年5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乙、李某丙、秦某某、张某丁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乙、李某丙、秦某某、张某丁以登封市**有限公司开采矿山超界为由,组织登封市**镇**村**组100余名群众到登封市**有限公司水泥灰岩矿阻止钩机等机械设备生产,并采取搭帐篷、扯横幅、堵路等方式全天24小时围堵,造成河南省**有限公司矿山开采全面停工、河南省**有限公司机械不能正常运转。2019年5月6日登封市**有限公司与李某甲协商付给其生产组45万元“下山费”,李某甲要求登封市**有限公司将30万元汇至村组集体账户,15万元汇至李某甲个人账户,并承诺只要只要付款即通知群众下山。2019年5月6日,登封市**有限公司为避免企业遭受更大损失,被迫向李某甲个人账户汇入15万元,当时下午,被告人李某甲通知堵路群众离开。经河南明泰会计师事务所豫明会专审字【2019】020号鉴定书鉴定:登封市**有限公司被堵期间,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98901元;河南省**有限公司损失665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乙、李某丙、秦某某、张某丁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乙、李某丙、秦某某、张某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李某乙、李某丙、秦某某、张某丁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丙、李某乙、李某丙、秦某某、张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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