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河东区临沂**村。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河东区**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河东区临沂**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女,194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49********,汉族,文盲,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河东区**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白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指定管辖,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白某某和蒋某某(另案处理)多年信奉“全能神”邪教组织。
2019年8月21日上午,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位于蒋某某河东区**村白某某、蒋某某西宅的“接待家”处,分拣、包装邪教宣传书籍时被凤凰岭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共查获45类“全能神”书籍资料4714册、光盘15张。后侦查人员搜查人身及随身携带物品,李某某处查获储存卡3个、记录本3本及字条3张,张某某处查获储存卡1个,王某某处查获储存卡1个。后侦查人员又搜查位于河东区临沂**村李某某的住宅,查获各类“全能神”书籍资料135本、内存卡4个、平板电脑1部及书信、字条、记录本等一宗。经临沂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认定,上述各类书籍、光盘、内存卡内容均属于“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资料,其中“全能神”书籍共计4849本、“全能神”光盘15个,“全能神”移动存储介质9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籍等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笔录;书证;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白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白某某构成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艺颖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共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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