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963X,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镇**村**号院**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4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治安拘留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3010,汉族,初中毕业,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赌博于2016年3月17日被治安拘留1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4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治安拘留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706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镇**村**组,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路**家属院**号楼**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4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治安拘留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以没有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452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乡**村**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4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治安拘留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52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乡**村**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4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治安拘留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以没有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乙等5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4月,寇某某(已判决)在平顶山市新华区**乡租用门面房开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冯某某、宋某某等人在赌场工作。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开奖,被告人冯某某和宋某某负责开票、收费,被告人李某某和张某乙负责统计和结算工作。该赌场以猜“茶,叶,盒”的方式吸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即猜中“茶”“叶”两个字赔率为2倍,猜中“盒”字赔率为20倍,猜之前押注,10元起步,2000元封顶,60个信封全部开启为一场,每场结束后,在场的每一个人发20块钱代金票可以充当下一场的20元现金。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乙、李某某、张某甲于2020年6月29日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投案,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7月9日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投案。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其退缴本人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寇某某、证人岳某某、杨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牛某某、董某某、张某丙、韩某某、候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闫某某、张某丁、吕某某、柴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冯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对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村南部的赌场现场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冯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冯某某、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冯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冯某某、宋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杰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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