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60********,汉族,高中文化,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园**栋**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59********,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权,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韩某甲、韩某乙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有限公司股东,韩某甲占股22.33%,韩某乙占股77.67%。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双方因经营权问题多次在东风大道**加油站发生纠纷。2018年10月,韩某乙招聘刘某某(已判决)为**商贸有限公司**部**。后,刘某某招聘陈某甲、李某乙、龚某某、李某丙、王某某、何某甲(均已判决)任公司**、**,并以“监督该站正在进行的安全作业”为名组织上述人员前往东风大道**加油站。同时,该公司**部(**部)**郭某某(已判决)以维持秩序为名调集各站点员工至东风大道**加油站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冲突。
2018年11月19日9时许,在刘某某授意下陈某甲、李某乙、龚某某、李某丙、王某某及马某某、“胖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统一着反光背心由何某甲等驾车送至东风大道**加油站要求站内人员停止施工,郭某某、孙某某、何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将倒在地上的“胖某某”向站内拖拽,被“胖某某”挣脱,站内人员拿出准备好的木棍,将陈某甲等人赶走。
经向刘某某汇报上午现场情况并经刘某某授意,陈某甲、李某乙、龚某某、李某丙、王某某、何某甲及马某某统一着反光背心再次来到东风大道**加油站,站内人员郭某某手指对方予以挑衅至矛盾升级,李某丙用拳头殴打郭某某,站内人员孙某某、陈某乙(均已判决)、谭某某(已起诉)等人见状与对方用拳脚互殴。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及喻某某、廖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持木棍参与打斗,何某乙(已判决)接过李某丁(已判决)递来的木棍参与打斗。打斗中,黄某某头部受伤,李某丙夺过木棍将孙某某头部击伤。后,王某某、李某丙被打倒在地,陈某乙控制住倒地的王某某,孙某某用拳头殴打王某某;孙某某、廖某某、郭某某持木棍殴打李某丙。李某乙、陈某甲、龚某某、何某甲及马某某逃离现场。
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丙、孙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劳动合同、在职员工花名册、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在职员工证明书、东风大道**加油站警情统计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魏某某、韩某乙、韩某甲的证言;3.同案犯刘某某、郭某某、陈某甲、李某乙、龚某某、李某丙、王某某、喻某某、黄某某、孙某某、何某甲、廖某某、李某丁、何某乙、陈某乙、谭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4份;6.辨认笔录;7.讯问视频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丽
检察官助理 黄金钰
2020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换押证》2套。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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