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6******** ,汉族,大专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镇**村,住河南省开封市**乡**苑**路**庄园。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09月1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2******** ,汉族,本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乡**农场**路西**号,住开封市龙亭区**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09月1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至2018年10月份,在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街**段**小区一出租房屋内,被告人郭某某成立“**”工作室,伙同李某某、张某某利用购买来的QQ号聊天工具,变换身份,将QQ头像身份等QQ信息编造成女性,通过投撒漂流瓶寻找诈骗对象:“客户”,以帮“客户”开淘宝店为名骗取“客户”各项费用,其中李某某伙同张某某诈骗邢某某2800元,诈骗蔡某某6400元,诈骗梅某某5600元,诈骗罗某某4625元,共计诈骗19425元,另外李某某伙同他人诈骗曹某某5474元,诈骗李某某5600元,诈骗温某某1900元,共计诈骗129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证实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张某某无前科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曹某某等人陈述了被诈骗的情况;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2张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部分犯罪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磊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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