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镇**村**组。
以上两名被告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分别是**光学(惠州)有限公司**厂***厂的员工,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系该厂测量部主管,被告人张某某系该厂精雕部的主管,黄某某系**数控智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该公司与**光学公司于2019年9月即签订了相关的合作合同,由**数控智能有限公司为**光学公司提供自动化设备刀具补偿系统的软件,黄某某因惧怕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两人拖延其公司软件产品的验收,多次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希望能够加快验收进度,在一次吃饭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向黄某某表示要求给其和张某某每人十万元,2019年10月15日20时许黄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惠阳区**街道办**公寓附近**客家饭店吃饭,期间黄某某拿出十万元现金交给李某某和张某某,并承诺验收后再付十万元,几人吃饭离开后,被告人李某某和张某某在停车场分赃,因之前张某某欠李某某一万元,因此被告人李某某拿出四万元给了张某某,剩下的六万元由其拿走,两人随即各自开车离开,黄某某离开饭店后即刻报警,随后公安人员先后将被告人李某某和张某某抓获,当场缴获涉案赃款,案发后已发还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基于在公司的职务身份,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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