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005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街道**路,个体商户,无前科。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281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个体商户,无前科。
以上被告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7月2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已判刑)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拼多多店铺“淘淘气动”、“小伟气动”、“淘货精品集”,利用微信、淘宝、拼多多等网络平台,在明知买卖物品属枪支配件的前提下,仍向外销售。
1、张某甲利用微信“Z”从兰某某(已判刑)处购买气门(带表)1个,气瓶36个;
2、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微信“落叶无情”从兰某某处购买气门(带表)1个,气瓶26个;
3、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微信“青衫”从兰某某处购买气瓶27个;
4、张某乙通过淘宝店和拼多多店对外销售握把91个,气门(不带表)91个,气瓶45个,气门(带表)74个;
5、张某乙通过支付宝付款从曾某某处购买握把60个,气门(不带表)60个。
6、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乙经营拼多多店铺“洒脱”从岳某某(已判刑)经营拼多多店铺“恒安小铺”购买并出售气枪零件129件。
7、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乙经营拼多多店铺“淘货精品集”、“淘淘气动”、“小伟气动”购买并出售气枪零件309件。
2018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的租住处查获枪支配件47件。
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贩卖的上述配件为气枪零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年龄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平顶山市
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出具情况说明、李某某与张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照片26张、被告人李某某拼多多交易记录、关于兰某某、宋某某等人非法买卖枪支配件数量的情况说明、AAA高压打气筒打气机代理批发与Z的微信截图、兰某某聊天记录截图、交易记录截图、张某乙对自己使用淘宝交易、物品名称及数量确认表、张某某对淘货精品、淘淘气动、物品名称及数量确认表、李某某对拼多多交易以及物品名称及数量确认表、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一份、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兰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利用网络非法买卖枪支配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朴明淑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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