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71971********,汉族,大专文化,绥德县**所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绥德县**镇**渠**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经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公安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指定碑林分局管辖,经公安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与时任**村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的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本市灞桥区**街办**村**组183.97亩耕地用于煤炭经营。非法占用期间,二被告人在该宗地上修建煤场及附属设施,建设2层单面式砖混结构楼房共40间,1层砖混结构门房5间,磅秤台一处,1-2间的活动式板房9处,砖混结构石棉瓦屋顶房屋1间,水泥固化的集装箱池一处,简易工棚3处,安装煤炭分选设备多台,门式起重设备3处,水泥硬化道路约50米。由于煤碳堆占、永久性建筑物占用造成地形破坏,地面硬化及压实固化,致使该宗土地难于复垦,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鉴定该宗土地毁坏程度为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立案报告书;
2.抓获经过;
3.现场照片及勘察平面图;
4.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5.土地租赁合同及辨认笔录;
6.被告人供述;
7.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且无法复耕,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枫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指定管辖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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