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刑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63********,汉族,山东省东平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小区**室,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56********,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号。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在武汉市武昌区注册成立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公司研究决定,2012年1月9日,在本市开发区成立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该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组织、策划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的方式向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投资字画、景区旅游获取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2011年6月至2015年5月,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吸收公众存款940171000元,退还本金719487000元,支付利息62405896.60元,截止2015年5月,造成本金损失235478000元,非法吸收公众总人数2527人。被告人李某某为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实际负责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工作,被告人张某某为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任**,经审计,张某某吸收公众存款85万元,造成损失45万元。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全部退还违法所得132139元,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以投资字画、景区旅游获取高额利息为诱饵向2527名投资者非法吸收存款共计94017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为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实际负责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工作,被告人张某某为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任**,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5万元,造成损失4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之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金现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十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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