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公诉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5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区**镇**庄**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9年4月1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55********,汉族,初中毕业,住南阳市**区**镇**庄**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9年4月1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区**镇**庄**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2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4月17日、2019年6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8月9日、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4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向邻居张某丙、张某甲家院内扔砖块,张某丙和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出门在院外与李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见张某丙持有“老虎爪”(一种农具),遂喊被告人张某乙从家里拿来“挖掘”(一种农具),张某乙将挖掘给李某某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张某甲使用“老虎爪”将李某某左大腿致伤;李某某手持“挖掘”将张某甲的头部致伤。经南阳市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李某某左大腿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某甲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中张某甲的伤有四处:分别为头皮创口累计10.1cm,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脑挫伤,肋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伤情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乙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云
薛 斌
2019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