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张某甲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7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郑州**技术信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奇迹队队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乡**村**组。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郑州**技术信息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郑州**技术信息有限公司巅峰战队队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张某丙,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郑州**技术信息有限公司雷霆战队队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镇**村**庄**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郑州**技术信息有限公司分析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0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郑州**技术信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办事处**社区**组**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郑州**技术信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乡**村**组。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郑州**技术信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乡**村**排。

被告人粟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郑州**技术信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宋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郑州**技术信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郑州**技术信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乡**村**组**号。

被告人张某丁,女性,1989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9041900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郑州**技术信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街**号。

上述十二名被告人于2019年3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逮捕。本院第三检察部于2019年7月10日发出《对被告人张某丁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将被告人张某丁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等十二人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15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9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瀚宇商务开设“郑州**技术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为依托,招聘宋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史某某、粟某某、张某丁、岳某某、党某某、宋某乙、邱某某等人以销售财经会客厅股票课件为名开展推荐股票服务。**公司业务员在QQ群中发送跟着炒股入群就可以解套、赚钱的虚假广告,在QQ群中使用小号冒充客户称购买课程后赚钱了,并发送虚假的转账截图,诱使被害人陷入购买课程、跟着指导就可以赚钱的错误认识进而交钱购买课程、接受指导老师推荐股票服务,而实际上指导老师无证券从业资质及推荐股票的能力,最后导致被害人炒股亏损。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为**公司老板、股东,张某甲为公司法人代表、奇迹队队长,负责管理财务,李某某负责售后。经审计,**公司共计诈骗饶某某等11名被害人,金额共计人民币170200元;被告人张某乙为巅峰队队长,于2018年3月份入职,入职后公司共计诈骗人民币170200元,其所在的巅峰队共计诈骗人民币50400元,其个人诈骗人民币32800元;被告人张某丙为雷霆队队长,于2017年3月份入职,入职后公司共计诈骗人民币170200元,其所在的雷霆队共计诈骗人民币49200元,其个人诈骗人民币22800元;被告人宋某甲为分析师,于2018年10月份入职,入职后公司共计诈骗人民币79200元;被告人党某某为业务员,于2017年下半年入职,入职后公司共计诈骗人民币170200元,其个人诈骗人民币17600元;被告人宋某乙为业务员,于2018年6月份入职,入职后公司共计诈骗人民币170200元,其个人诈骗人民币17600元;被告人邱某某为业务员,于2018年3月底入职,入职后公司共计诈骗人民币170200元,其个人诈骗人民币17800元;被告人史某某为业务员,于2018年7月份入职,入职后公司共计诈骗人民币170200元,其个人诈骗人民币8800元;被告人粟某某为业务员,于2018年4月份入职,入职后公司共计诈骗人民币170200元,其个人诈骗人民币8800元,被告人岳某某为业务员,于2018年8月份入职,入职后公司共计诈骗人民币170200元,其个人诈骗人民币17600元;被告人张某丁为业务员,于2018年12月份入职,入职后公司共计诈骗人民币41000元,其个人诈骗人民币8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分别向被害人余存云、孙式奎退还赃款人民币8800元,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段某某、向某某、涂某某等人陈述及报案材料;3、由河南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4、受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工商注册资料、话术资料、非党员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等12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等1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部分退赃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认罪认罚、系初犯、从犯,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宋某甲、邱某某、党某某、岳某某、粟某某、宋某乙、史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从犯,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张某丁认罪认罚、系初犯、从犯,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超

(院印)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等11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丁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南省武陟县北郭乡蔡庄村兴隆街33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换押证11套。

4.《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