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街**号,无业。因运输毒品,于2019年9月24日被定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县**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号楼**单元**室,案发前系**物流公司员工。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9月28日被定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
2019年11月1日,保定市公安局指定定兴县公安局办理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16日在廊坊市文安县,被告人李某某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在逃)的委托,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1克,运输至保定市**号楼**单元**室,交给张某甲;2019年9月23日在廊坊市文安县李某某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委托,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克运输至定兴县**小区附近,交给席某某。后李某某驾车经过京港澳高速公路定兴县安检站进行安检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并在其驾驶的冀******黑色大众朗逸轿车上查获六小袋白色晶体状物质0.7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李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破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
2、物证:公安机关在证人席某某住处查获的吸食毒品时所使用的工具(附照片);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黑色大众冀******轿车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六小袋(附照片);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某某为运输毒品所驾驶的黑色大众冀******轿车(附照片);公安机关在证人张某甲**小区**号楼**单元**室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附照片);公安机关在证人张某甲住处查获的吸食毒品时所使用的工具(附照片)。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李某某运输毒品到达定兴县城内时所拍摄的视频(刻录光盘一张);被告人李某某与席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李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张某乙的微信转账记录。
4、鉴定意见:定兴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冰毒尿检现场检测报告书;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保)鉴(理化)字[2019]190号理化检验报告。
5、辨认、检查、指认案发现场等笔录:被告人李某某、证人席某某辨认笔录;证人席某某、张某甲及被告人李某某指认交接毒品现场;定兴县公安局检查笔录。
6、证人证言:证人席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二、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租住处保定市**号楼**单元**室,分别多次容留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甲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
2、物证: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甲住处**小区**号楼**单元**室查获甲基苯丙胺一小袋(重量不足1克)、吸食毒品工具(附照片)。
3、鉴定意见:定兴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张某甲、证人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冰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保)鉴(理化)字[2019]190号理化检验报告。
4、搜查、辨认、指认等笔录: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指认吸食毒品现场照片及辨认被告人张某甲笔录;被告人张某甲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搜查笔录。
5、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6、电子数据:被告人张某甲与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乙(现在逃)委托,分别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运输至保定市**镇、定兴县等地,共计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租住处数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腾飞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5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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