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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诈骗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李**,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于2018年12 月26日被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民警于嵩县抓获,2018年12 月26日至2019年1月1日临时羁押于嵩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月31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8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26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个案件并案审查。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左右以来,被告人李**、张*伙同王**、袁**(二人均已判刑)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办理高额贷款为由,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为被害人办理手机分期小额贷款,后将被害人袁**、刘**等二十余人办理手机分期贷款所贷款项占为己有,现造成被害人贷款还款逾期,征信拉黑,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327709.86元。

一、骗取被害人袁**办理马上分期贷款人民币6264元,佰仟分期贷款人民币6816元。后给袁**人民币2200元,实际骗取袁**人民币10880元。

二、骗取被害人王**办理马上分期贷款人民币6278.16元,佰仟分期贷款人民币6278.16元。后给王**还了四个月的贷款共人民币2092.72元,实际骗取王**人民币10463.6元。

三、骗取被害人郭*办理马上分期贷款人民币6270.4元,佰仟分期贷款人民币6278.4元。后给郭*还了三个月的贷款共人民币1590元,实际骗取郭*人民币10958.8元。

四、骗取被害人王**办理马上分期贷款人民币6240元,佰仟分期贷款人民币6240元。共骗取王**人民币12480元。

五、骗取被害人刘**办理马上分期贷款6280元,佰仟分期贷款6839.08元。后给刘**人民币1200元,实际骗取刘**人民币11919.08元。

六、骗取被害人张**办理马上分期贷款人民币6470.4元,佰仟分期贷款人民币6632.16元。后给张**人民币1700元,实际骗取张**人民币11402.56元。

七、骗取被害人王*办理既有分期贷款人民币7584元,佰仟分期贷款人民币6624元,后给王*人民币1104元,实际骗取王*人民币13104元。

八、骗取被害人户**办理马上分期贷款人民币7680元,佰仟分期贷款人民币6480元。共计人民币14160元。

九、骗取被害人张**办理马上分期贷款人民币6456元。

十、骗取被害人王**办理马上分期贷款人民币6840元。

十一、骗取被害人马*办理马上分期贷款人民币6456元,佰仟分期贷款人民币6816元,既有分期贷款人民币7344元,共计人民币20616元。

十二、骗取被害人谷**办理马上分期贷款人民币6280.08元,既有分期贷款人民币10488元,共计人民币16768.08元。

十三、骗取被害人乔**办理马上分期贷款人民币3404元,佰仟分期贷款人民币4688元,捷信分期贷款人民币3500元,共计人民币11592元。

十四、骗取被害人范**办理马上分期贷款人民币2592元,佰仟分期贷款人民币8184元,既有分期贷款人民币2544元,共计人民币13320元。

十五、骗取被害人袁**办理马上分期贷款人民币6280.08元,佰仟分期贷款人民币6423.84元,捷信分期贷款人民币8998.08元。后给袁**还了四个月的贷款共人民币3617元,实际骗取袁**人民币18085元。

十六、骗取被害人赵**办理马上分期贷款人民币6280元。

十七、骗取被害人李**办理马上分期贷款人民币6240元,既有分期贷款人民币8496元,共计人民币14736元。

十八、骗取被害人苏**办理马上分期贷款人民币6240元。

十九、骗取被害人史**办理捷信分期贷款人民币3000元,佰仟分期贷款人民币3488元,共计人民币6488元。

二十、骗取被害人李**办理有用分期贷款人民币10560元,佰仟分期贷款人民币8112元,捷信分期贷款人民币10224元,共计人民币28896元。

二十一、骗取被害人朱**办理有用分期贷款人民币10560元,佰仟分期贷款人民币8112元,捷信分期贷款人民币10224元。后给朱艳菊还了三个月的贷款共人民币3613.17元,实际骗取朱艳菊人民币25282.83元。

二十二、骗取被害人黄**办理有用分期贷款人民币10560元,佰仟分期贷款人民币8112元,捷信分期贷款人民币10224元。后给黄**还了三个月的贷款共人民币3613.17元,实际骗取黄**人民币25282.83元。

二十三、骗取被害人杨**办理既有分期贷款人民币6816元,马上分期贷款人民币6470元。后给杨**还了三个月的贷款共人民币1660元,实际骗取杨**人民币11626元。

二十四、骗取被害人郭**办理马上分期贷款人民币5649元,佰仟分期贷款人民币6816.08元,既有分期贷款人民币6459元。后给郭**一部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OPPOr9手机并给郭**还了三个月的贷款共人民币2420元,实际骗取郭**人民币13806.08元。

二十五、骗取被害人王艳红办理佰仟分期贷款人民币6000元,捷信分期贷款人民币7888元。

二十六、骗取被害人梁*需办理佰仟分期贷款人民币3500元,马上分期贷款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王**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袁**等人陈述;4.被告人李**、张*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张*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晓慧

检察员:赵娜娜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张*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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