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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彭某某盗窃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楼区**小区。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20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21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县**村第****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29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4日,被告人彭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表明自己想要购买一辆摩托车,晚22时许,李某某将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骑到岳阳县,以900元钱的价格卖给彭某某。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彭某某提出自己还需要一辆三轮摩托车,李某某允诺。2020年03月17日零时许,李某某在君山区虹宇生态园西门门口处发现一辆黄色三轮摩托车(品牌:五星牌,车牌号:湘F*****号,车架号:LKBCHCGC1KX******,发动机号:SB0******)未关大灯,遂用自带的一字起撬、剪刀等工具将该车盗走并藏于岳阳楼区三眼桥卫生所西边的巷子内的北港小区门口。凌晨8时许,李某某在岳阳楼区北港小区门口以26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彭某某,并说明车子是偷来的,可能装有GPS。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为13500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彭某某在回岳阳县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指认照片、微信聊天截图、被盗摩托车GPS定位截图;3.证人易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易某乙、聂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前罪系故意犯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之内量刑,对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文烨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均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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