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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徐某某等人容留、介绍卖淫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南昌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南昌县**楼**村**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朱某某(绰号“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高新区南京东路**家园别墅区**号别墅内组织多名妇女进行手淫、口淫等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徐某某负责该窝点的日常管理运营工作。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接送嫖娼人员进出别墅。被告人刘某某被其女儿被告人徐某某叫来负责该窝点日常做饭、打扫卫生及望风。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玲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刘林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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