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镇**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镇**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镇**组**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付某某,男,19岁(轻伤一级)。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江苏省丰县梁寨镇梁寨街激情唱响KTV因琐事与被害人付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杜某某先后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付某某头面部实施殴打,致被害人付某某两侧额叶脑挫裂伤、两侧额叶区蛛网膜下腔积血。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杜某某先后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4月27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物证鉴定书;
6.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杜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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