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薛某某,绰号“侯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现住太谷区**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依法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女,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4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现住太谷区**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依法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现住太谷区**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依法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某,绰号“成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5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现住太谷区**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依法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5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现住太谷区**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依法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侯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5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现住太谷区**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智某某,又名智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4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现住太谷区**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等7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5月25日,张某某、董某某(以上2人已判决)组织村两委委员、村民代表召开会议,决定对被害人胡某某家进行强拆,按照会议的安排,张某某带领张某甲(已判决)、董某某以及先锋队、保安队、村民代表等人员先后到胡某某旧家、新院,让被告人薛某某、白某某、武某甲、成某某、武某乙、李某某和白某某、武某丙、郭某某、智某乙、武某丁(以上5人已判决)及李某甲、胡某甲(以上2人另案处理),在旧家将被害人胡某某及其家人郝某某、胡某乙、胡某丙4人控制,并指挥被告人智某丙(已判决)将胡某某新家强行拆除。经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房屋价值26.971008万元。
2.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某、董某某组织村两委委员、村民代表召开会议,决定对被害人胡某丁(已死亡)家进行强拆,会后张某某带领被告人薛某某、白某某、智某某和张某甲、白某某、董某某、智某丙、武某甲、智某丁(另案处理)及先锋队、保安队、村民代表等人员将胡某丁的房屋强行拆除。经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房屋价值27.272332万元。
3.2012年5月25日,张某某等人将被害人胡某某的旧家强行拆除,后又安排被告人薛某某、白某某、武某甲、成某某、武某乙、李某某和武某丙及李某某、胡某甲(以上2人另案处理)分别在太谷县人民医院和胡某某旧家轮流看守被害人胡某某、郝某某、胡某乙、胡某丙,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长达60余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张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郝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白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白某某、武某甲、成某某、武某乙、李某某、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白某某、武某甲、成某某、武某乙、李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追究上述6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智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白某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武某甲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成某某、武某甲、李某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智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宁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白某某、武某甲、成某某、武某乙、李某某、智某某现住太谷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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