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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所某某贩卖毒品案)_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娟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家园**栋**单元**室。2015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通河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所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通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所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李某某贩卖毒品犯罪

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丈夫薛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冰毒,于2019年8月份,分别向吸食毒品人员霍某某、所某某、付某某、邴某某贩卖冰毒8次,总计4.62克。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送检白色晶体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所某某贩卖毒品犯罪

被告人所某某在薛某某处获得冰毒,于2019年7月至9月份,分别向吸食毒品人员董某某、崔某某贩卖冰毒6次,总计4.12克。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送检白色晶体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所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李某某,所某某手机4部,毒品25包;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

3.证人薛某某、霍某某、付某某、某某甲、董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

6.通河县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所某某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所某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所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应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龙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所某某羁押于通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和随案手机、光盘等证据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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