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0月29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曾用名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1月1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前预谋后,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被告人方某某所有的**小区**号楼**单元**号房产是其所有,于2019年7月19日在玉田县意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方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购房款59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获款12万余元用于日常开支;被告人方某某获款46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已退还被害人刘某某购房款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波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玉田县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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