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委会第**组。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官山区**队**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方某某来到成都市双流区**镇**路**号**舍**栋,采用翻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中,盗走玉溪庄园烟两条、茅台酒三瓶、十二生肖银碗一套、野山参一支,后被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Ag999银碗十二生肖纪念品价值人民币1350元,玉溪牌庄园香烟两条价值人民币1600元,贵州纸珍茅台酒价值人民币4600元,合计人民币7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方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决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邱萍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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