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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易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西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西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镇**巷13号,现住广东省阳西县**镇**栋**房。2010年3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201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易某某伙同几名男子驾驶一辆小车去到阳西县**镇**路**号被害人吴某某家里时,以吴某某欠陶某某(另案处理)16万元为由,强行将吴某某拉上车,后去到阳西县**镇**村委会附近一果园处,易某某等人持水管等工具对吴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吴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后迫使吴某某签订一张16万元的借据,签完借据后在四季假日酒店门口放吴某某离开。经鉴定,吴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陶某某赔偿吴某某共计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易某某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贻冲

2019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换押证2份。

4.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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