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乡**村**组**号,2019年4月19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证号码152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奈曼旗**镇**屯**号,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奈曼旗**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运输枪支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运输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曹某某在自己烧炭的窖外捡到一支射钉枪改制的枪支,被告人李国柱得知被告人李某某想要弄一支枪,便到曹某某家将枪要来送给李某某,2019年,李某某因怕被查获,将该枪扔到村北侧的老哈河中。案发后,李某某带领公安机关指认扔枪的地点,并将枪打捞出来交予公安机关。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能源发射钢珠的改制枪支,具有射击功能,枪口比动能93.50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存清单、收缴物品清单;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破案简介、案件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中警鉴【2019】335号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玉华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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