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村**号出租屋,无业。2017年3月20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号出租屋,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曹某某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2月底、2020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与其丈夫李某某与安宁区水挂庄“金雁”出租屋老板曹某某协商后,介绍卖淫女乔某某、刘某某先后在该出租屋进行卖淫活动并为其望风,收取的嫖资按比例分成,卖淫女每次卖淫得150元、200元,付给曹某某20元房费,付给张某某或李某某50元、80元。
2020年5月20日至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兰州市安宁区水挂庄村“雅悦”出租屋老板马某某协商后,介绍卖淫女乔某某在该出租屋进行卖淫活动。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卖淫女杨某某在滨河中路“亚朵”酒店卖淫一次。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卖淫女乔某某在兰州市安宁区金牛街“丹迪”商务宾馆卖淫未遂。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曹某某介绍、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获利30000余元,曹某某获利5132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现场勘验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孕检报告单,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2.证人证言;3.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曹某某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李某某、张某某刑事责任,以容留卖淫罪追究曹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曹某某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玲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案卷5册,光盘3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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