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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曹某某非法拘禁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8〕32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号24。于2010年因非法经营罪被立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7年10月25日被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15日由铁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层。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7年10月25日被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15日由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1月25日、2018年4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3日14时至2017年10月24日14时,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联系被害人谢某某商讨偿还债务事宜,三人见面后,曹某某、李某某一直跟随谢某某,吃晚饭期间也要求谢某某与其二人一同去饭店。并因债务问题在鞍山市铁东区**街**号被害人谢某某家中滞留并向谢某某讨要欠款。2017年10月24日14时许,谢某某从家中卧室窗户跳出摔在五楼平台,导致其全身多处骨折。经鞍山市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谢某某的伤情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借款合同及收条、房屋租赁合同、谢某某的病历、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亢某某、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箫

2018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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