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曾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街道办事处**村**组,租住在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街**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章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租住在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小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俩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俩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曾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赚钱,想通过联系做假证件、印章获利,在网上发布做假证、假印章的广告,并留下其手机号作为联系方式,在联系到业务后,再联系制作假证件的人做证,并支付相应费用,从而赚取中间的差价,从2017年10月至今,李某某做了近百笔业务,获利一万余元。李某某还帮助曾某某等人转移装有做好的假证件、假印章的包裹,从2019年3月到2019年8月,李某某共转移包裹一千多个,获利一万余元。被告人曾某某为了赚钱,想通过联系做假证件、印章获利,在网上发布做假证、假印章的广告,并留下其手机号1335738****,1392622****以及微信“A微笑1392622****”、“A01专业定制1379416****”作为联系方式,在联系到业务后,再联系制作假证件的人做证,并支付相应费用,从而赚取中间的差价,从2018年12月起至被抓获期间,共计做了几百笔业务,获利两万余元。

2019年8月12日,微信名为“ja****”的新疆籍男子买某某跟被告人曾某某的微信“A01专业定制1379416****”联系,要制作买卖新疆“和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和田县公安局巴格其派出所”、“和田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的三枚公章及“阿某某”私章一枚、并支付了200元订金,随后曾某某用微信“A01专业定制1379416****”与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联系,要李某某制作该四枚印章,并通过微信转给了李某某35元。李某某制作好后按照要求制作好印章后寄给了购买印章的新疆籍男子。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事实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贾某某、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物证鉴定书;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系主犯、曾某某系从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李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正春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