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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曾某某强奸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2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等人在阳春市朝阳路GAGA酒吧饮酒,期间肖某某喝了三支“动力火车”酒精饮料。16日凌晨2时许,曾某某驾驶粤QD3****小轿车称送肖某某回家,李某某、肖某某坐在小轿车二排座。期间,李某某、肖某某下车呕吐,李某某先上车,曾某某为其提供了避孕套。肖某某上车后,曾某某继续驾驶车辆行驶,期间李某某示意曾某某找位置停车,曾某某便选择了一处偏僻、黑暗的空地,并将车辆停在阳春市河西X591公路中朗往永宁方向罗某某高速高架桥桥底空地,声称去厕所并下车。随后李某某在车上强行与肖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曾某某通过微信催促李某某尽快完成性行为并靠近车辆敲窗提示。

经鉴定,现场提取的避孕套外包装盒检材与肖某某血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26*1024,李某某阴茎拭子检材与肖某某血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89*1027,被子可疑迹斑A、B及避孕套内侧液体检出精斑,STR分型与李某某血样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10*1030

2020年8月30日,李某某、曾某某共同向肖某某赔偿了3万元,并取得了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书证;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并扑生一块在车上以对肖琳琳实施强奸行为仍然为李荃镇提供避孕套,随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李某某、曾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李某某、曾某某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因李某某、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晓东

检察官助理:蓝萍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光碟二张;

3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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