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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曾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8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乡**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7********,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曾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曾某甲在南宁市青秀区等地以被害人黄某某、关某某、梁某甲、韦某某、何某某急需用钱为契机,向上述五名被害人提供“裸贷”。曾某甲负责联系被害人,收集被害人信息签订借条拍摄裸照后将材料交由李某某审核;李某某审核通过后提前扣除借款本金的30%作为介绍费、外访费后对被害人进行放款。后二被告人通过骚扰、裸照威胁的手段逼迫黄某某、关某某、梁某甲、韦某某偿还高额利息。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曾某甲通过上述相同方式,对被害人某某某、梁某某提供“裸贷”并通过骚扰、裸照威胁被害人某某某、梁某乙支付高额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借条、微信照片、裸贷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关某某、梁某甲、韦某某、某某某、梁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某甲多次敲诈勒索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程程

2019年10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曾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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