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60********,汉族,高中文化,三**车司机,户籍地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2007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72********,汉族,小学文化,三**车司机,户籍地福建省连城县**镇**村**巷**号,现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巷**号。被告人曾某某无前科。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共同盗窃部分
2019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曾某某在连城县紫金小区门口、连北大道、检察院门口、连城县职中路口及附近、钟楼工商银行门口、连宁路口及附近、隔川乡松洋桥头路边等处盗窃9辆拜米牌电动自行车,两人将所盗电动自行车转移至隔川乡狮陂河道、文川河道等处拆下电瓶后各自将所分的电瓶带回家中,将车架扔进河道。经连城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每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07元,共计人民币21663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盗窃部分
2019年6月的一天凌晨2点,被告人李某某在连城县**镇钟楼农业银行门口路边盗窃一辆拜米牌电动自行车,后独自将该车用三**车载至**乡**附近拆卸电瓶并将车扔进狮陂河道。经连城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07元。
(三)被告人曾某某盗窃部分
2012年7月30日晚,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窜至连城县**镇妇幼保健院一楼(原福建建威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盗窃一台组装电脑。经连城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连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复印件、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
2.被害人廖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连价认定【2019】36号”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连价认定【2019】44号”关于被盗组装电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连城县公安局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2017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建议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生洪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现羁押在连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
3.法律条文;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祖训家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祖训家规
李氏祖训家规
禁非为
邪淫者,十恶之首;
赌博者,倾家之源。
凡我族人,务必告诫子弟,
切不可放辟邪侈,生平甘受玷辱。
注释:过分、不节制,是一切罪恶中的首要大恶;赌博上瘾,会导致倾家荡产。凡是我族人,务必告诫族内子弟,不可肆意作恶,使个人和家族名声蒙受耻辱。
曾氏祖训家规
报宗孝敬,教子义方,
祖业扩守,品行端正,
事业精专,治家勤俭,
处己谦恭,待人礼让。
_注释:对上要报答祖宗、孝敬父母,对下教育子女要有好的方法,发展壮大祖传家业,品行符合道德规范,在事业上精益求精,勤俭节约治家,为人谦虚恭谨,礼貌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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