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6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3********,汉族,文盲,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和曾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上街7号经营“苍南县灵溪镇开丁油条店”,从事油条的生产和销售。2020年8月10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当天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经浙江省酱卤休闲食品质量检验中心鉴定,油条的铝含量为507.4mg/kg,超出标准限量2倍以上,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被告人李某某和曾某某当天生产的不符合安全标准油条约400条,均已销售。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和曾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营业执照、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 抽样取证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酱卤休闲食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和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四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858***)
2.换押证一份
3.诉讼证据卷1卷
4.诉讼文书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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