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暂住**路**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92********,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20日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从他人处扫码下载“银牛娱乐”赌博软件并分别通过推广“银牛娱乐”赌博软件的二维码,发展下线并招揽他人在软件内赌博,并参与赌博软件的利润分成。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民警在其住所等候仍回到住所,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江某某及韩某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其二人下载名为“银牛娱乐”的赌博软件,在该软件内进行充值并赌博;其二人因赌博行为均被行政处罚。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四部。
3.赌博软件后台界面截图证实,赌博软件平台显示的各被告人的获利情况。
4.微信推广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提现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各自通过发送推广二维码的方式为软件招揽赌客并获利的情况。
5.《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过程和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李莉
检察官助理:张亚鑫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均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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