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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朱某某等诈骗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庙**镇**村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4198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0月1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8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楼**室。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0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2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龙泉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0月1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吴某某、高某某、蒋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吴某某、高某某、蒋某某、王某某作为滴滴司机,接受陈某某(已决犯)的邀约和安排,在跑滴滴车的过程中不搭载乘客的情况下随意“空跑”而模拟虚假轨迹,以虚假刷单骗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费,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费后,再通过自己的微信或支付宝向陈某某的微信和支付宝支付提成费用。经四川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吴某某、高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向陈某某支付提成费用分别为15895元、15743元、11001元、8827元、8041元、69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文书及材料;刑事判决及执行通知书;李某某、朱某某、吴某某、高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陈述;陈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吴某某、高某某、蒋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宏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高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562917****、1750558****、1866972****、1873331****、1750503****、1575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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