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镇**村**屯,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窝藏、包庇 ,于2019年6 月14 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现住址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 年6 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镇**村**屯,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窝藏、包庇 ,于2019年6 月20 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镇**村**组**号**室,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号**室,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号**室,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镇**村**屯**排**室,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镇**村**屯**排**室,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孙某甲、李某乙、某某甲、某某乙、付某某、李某丙涉嫌窝藏、包庇罪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0月25日两次补查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乙、某某丙(二人系兄弟关系)于2019年4 月22 日至5 月9 日,在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家中,在明知郑某某(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现已起诉)为涉案人员的情况下,二被告人在仍然为其提供食宿。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5 月未至6 月2 日,在其双辽市双山镇某头村一屯家中,在明知郑某某为网上通缉逃犯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食宿并联系车辆帮助其逃跑。
被告人李某丙于2019年6 月3 日,在双辽市兴隆镇耕耘村屯家中,在明知郑某某为网上通缉逃犯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食宿并用自家车辆帮助其逃跑。
被告人李某乙于2019年6 月3 日至6 月5 日,在公主岭市秦家屯镇北平某村家中,在明知郑某某为网上通缉逃犯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食宿。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6 月7日至6 月10日,在双辽市**镇**村**屯家中,在明知郑某某为网上通缉逃犯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食宿。
被告人李某丙于2019年6 月8日至6 月9日,在双辽市双山镇山某村二屯家中,在明知郑某某为网上通缉逃犯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食宿并用自家车运送其到相关地点躲藏。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6 月10日至6 月13日,在双辽市双山镇山某村家中,在明知郑某某为网上通缉逃犯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食宿。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6 月13日中午,在明知郑某某为网上通缉逃犯的情况下,用自家车运送其逃跑在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发破案经过;(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5)在逃人员登记表;(6)悬赏通告。2. 证人段某某、卢某某、赵某某、某某丁、王某甲、王某乙、某某戊、王某丙、孙某乙、李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孙某甲、李某乙、某某丙、某某乙、付某某、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七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孙某甲、李某乙、某某丙、某某乙、付某某、李某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条,应当以窝藏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全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19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朱某某、孙某甲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某某甲、盖炳申、付某某、李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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