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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1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住安阳市文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博爱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周文豪、孙保红,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住沁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博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8日,吕某某(另案处理)、应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无锡市**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9月,吕某某、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郑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始经营“吕家传”冷敷贴(以下称吕家传膏药),2017年5月份以来,公司要求认购550元、2700元、14000元、55000元吕家传膏药分别成为 “天使”、“合伙人”、“董事”、“官方”级别代理,认购98万发展下线200人成为“联合创始人”级别代理,相应认购吕家传膏药的价格为每盒110元、90元、70元、55元、48元,零售价格为每盒150元。“联合创始人”和“官方级别”代理可以无限制发展同级和下级代理成为自己的下线,“董事”、“合伙人”只能发展下级代理成为自己的下线,最低层的“天使”不能发展下线;不同等级的代理可以赚取吕家传膏药差价,同时官方、联合创始人级别代理认购5万至1000万元(本人和下线累计),按照月销售奖励,以9%至22%的不等比例返利。通过微信公众号搭建吕家传APP平台,建立微信群鼓吹疗效、分享经验、炫富、炫业绩,成立讲师团队以招商会形式巡回宣传,引诱发展会员。

2017年7、8月份,经欧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朱某某为李某某的下线,李某某为“联合创始人”代理,朱某某为“官方”代理。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朱某某通过微信即时网络聊天和面对面口口相传方式发展下线,共发展下线3层33人。朱某某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4人且层级4级,李某某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5人且层级5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郑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传销行为的函、发展传销人员架构图、张某某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三十六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长树

检察官助理:卢牡丹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现羁押在博爱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5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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