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黑龙江省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副主任,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栋**单元**室。2019年9月7日被七台河市新兴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29日被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行贿罪决定逮捕,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朴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51970********,朝鲜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现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1日被七台河市新兴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29日被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行贿罪决定逮捕,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朴某某涉嫌行贿一案,由七台河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至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朴某某因自己的哥哥朴某A、侄子朴某B(另案处理)涉嫌“MMM 金融互助社区”诈骗犯罪案件,委托哈尔滨市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告人李某某找到负责朴某A、朴某B案件查办的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局长刘某某(另案处理),请刘某某帮忙办理朴某A保外就医、不处理涉案的朴龙、解冻涉案银行卡等事项,经李某某与朴某某商量并共同筹集资金,先后送给刘某某5万美元、45万美元、330 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后合计861. 56 万元。
经调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7日被七台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朴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被七台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拉杆箱照片;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七台河市新兴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李某某干部任职及履历证明、受贿人刘某某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员身份证明材料、李某某、王某某招商银行流水、程某某商行缺失流水、文某某、朴某某等人诈骗罪等罪起诉书、追加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等、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办理朴某A案件相关材料、省纪委扣押清单、李某某、朴某某广发银行交易流水、朴某某中国银行交易流水、刘某某黑河农商银行贷款还款凭证、李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农业银行交易流水、刘某某黑河农商银行贷款合同、还款明细;
3.证人刘某某、陆某某、朴某某、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朴某某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朴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朴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八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盖国明
2019年10月29日
附:
1.全部卷宗材料。
2.被告人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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