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朴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79********,朝鲜族,高中文化,住珲春市***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珲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朴某某在珲春市**区**号门市,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林某某、金某某、葛某某、展某某、沙某某、郝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等八人多次进行赌博活动,抽头渔利人民币1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破案经过及其它书证;
2.证人林某某、金某某、葛某某、展某某、沙某某、郝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并罚。被告人朴洪杰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春谊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朴某某现羁押在珲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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