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8********,汉族,文盲,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成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7月30日至8月30日、自2017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7年7月16日至7月30日、自201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成武县***镇***村东头李某某家门口,欲与李某某理论双方积存旧怨,李某某和李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与李某某、牛某某、李某某相互拳打脚踢发生厮打,随后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参与打架。后牛某某妹夫郭某某、外甥郭某某和牛某某开车到达现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拦着郭某某、牛某某并发生打架,牛某某打电话让其堂弟牛某某、牛某某、牛某某到现场,又与李某某、李某某等人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致使多人受伤。经鉴定,李某某之伤为轻伤一级,李某某之伤为轻伤二级,牛某某、牛某某、牛某某、牛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之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牛某某、牛某某、牛某某、牛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菏泽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6.工作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话录音、出警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7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