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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14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普宁市**,于2019年8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李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2014年530因犯抢劫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7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普宁市**,于2019年8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喝酒时谈到被害人陈某甲,李某甲因之前通过陈某甲贷款后被上门讨钱一事而对陈某甲产生怨气,后两人商议到陈某甲家闹事。当天凌晨3时某某,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携带一把由李某乙提供的扳手,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普宁市广太镇古岭村陈某甲住宅门外叫门未开,李某甲使用扳手砸坏陈某甲家蚊门某某不锈钢门,后李某甲、李某乙佳强行进入陈某甲家里,之后因群众来到而逃离现场。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受损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2.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谅解书;3.证人洪某某、郑松江、李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的陈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照片;7.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乙佳是累犯。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XX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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