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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李某甲、田某妨害公务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4021,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组。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8年12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田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7824,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镇****村****屯****组。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8年12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4017,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镇****村****屯****组。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8年12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田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14时许,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哈拉海中队在农安县杨树林乡********屯进行例行道路安全检查时发现李某甲、李某某、田某等人驾驶乘坐的车牌号为吉****灰色面包车疑似有违法行为,随后在执勤交警检查此车辆的执法过程中,遭到面包车内人员李某甲、李某某、田某阻挠殴打。在此过程中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哈拉海中队协警吴某、杜某某、岳某某三人分别被李某某、田某用砖头打伤,李某甲在此过程中对执勤交警谩骂、撕扯严重妨害交警正常执法。经农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甲床出血评定为轻微伤;岳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杜某某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鼻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左膝关节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书证;

(二) 被害人吴某、岳某某、杜靖宇的陈述;

(三) 证人程某某、荆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四)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田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

(六)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田某妨害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田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法院

检察员:刘潮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田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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