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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李某甲、逯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6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3********,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3********,汉族,中专毕业,**,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23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5********,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22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开始,李某某、李某甲、逯某某通过一些“人气号”(人气较高的QQ号)发送兼职刷单广告,谎称刷单可以赚钱,诱使被害人刷单,通过给被害人发送刷单流程,指导被害人刷单操作,利用交易猫或者欢聚宝等游戏币交易平台生成充值QQ币或者其他游戏币的待支付交易链接,将这些待支付链接发给被害人,让被害人通过链接登录自己的支付宝帐号,并谎称不会扣钱或者支付不会成功,诱骗被害人输入支付密码完成交易,三被告人再通过转卖QQ币或者游戏币将诈骗金额变现,三人将诈骗所得分肥。现查明以下诈骗事实:

1、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逯某某伙同李某某使用QQ号149****5,以兼职刷单为名,通过QQ诈骗被害人王某某2700元。

2、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逯某某伙同李某某使用QQ号321****05,以兼职刷单为名,通过QQ诈骗被害人薛某某552元。

3、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某使用QQ号353*****15,以兼职刷单为名,通过QQ诈骗被害人林某某2114.42元。

4、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某使用QQ号344*****02,以兼职刷单为名,通过QQ诈骗被害人张某某3239元。

5、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逯某某伙同李某某使用QQ号304*****46,以兼职刷单为名,通过QQ诈骗被害人叶某某4552元。

6、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某使用QQ号163*****59,以兼职刷单为名,通过QQ诈骗被害人王某甲5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逯某某共计诈骗13657.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都某某、都某甲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逯某某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一年半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村

齐晓燕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逯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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