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5〕1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2015年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221990********,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2015年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2日20时许,被害人何某某同其妻刘某某找邻居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妻李某乙夫妇,质问同其母亲因办理房产手续发生纠纷一事,双方因此发生撕扯,被告人李某甲(系李某某之子)闻讯从家中持木棒来到门外,击打何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即回家打电话报警,并告知其哥张某某称自己被人打了。后何某某又到李某某家门外,李某甲用手中木棒击打何某某头部,致何某某受伤,后双方被劝离。被害人张某某接到电话后,骑摩托车带着被害人时某某(系张某某之妻)赶到现场,在何某某家门外见到刘某某,即询问情况,得知是和李某某家发生矛盾,张某某便敲打李某某家门,李某甲、李某某听到有人敲门,李某甲持一根方木棒出门朝张某某头部击打两棒,时某某见状便去护挡张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父子持木棒朝张某某、时某某夫妇击打,致张某某、时某某受伤倒地。刘某某见状欲上前护挡,又被李某某、李某甲父子持木棒击打头部、胸部,致其受伤。
经陕西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伤者何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时某某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何某某头皮挫裂伤(两处)、头皮血肿经住院治疗,现病情稳定,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张某某右侧第5-11肋骨骨折、颈(6、7)棘突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鉴定均鉴定为轻伤一级,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右股骨大转子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刘某某左胸部第4、5肋骨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左枕部皮肤裂伤、左枕部头皮血肿、下唇裂伤、左上臂皮肤裂伤、左肩部软组织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时某某头皮挫裂伤、头皮血肿经住院治疗,现病情稳定,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多人轻伤及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斌
2015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物证两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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