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夫妇经商量后,以街头搭讪按摩为由,诱骗客人至租赁的闽侯县南通镇**村**村**号**楼内,趁客人不备伺机实施盗窃。
2018年8月9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按摩一次50元为由,将被害人许某某带到闽侯县南通镇陈厝村卫星自然村178号四楼内。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害人许某某把衣服裤子脱掉,并将衣物放在床尾处开始按摩。其间,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许某某不注意,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偷走。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告人李某某给被害人许某某按摩时,慢慢打开房门潜入房间准备去偷衣服内的东西时,被被害人许某某发现。随即,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逃离现场。几天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该项链以每克252元的共计8340元卖给闽侯县尚干一家金店。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咨询,该项链价值人民币8795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在闽侯县祥谦镇琯前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详细信息、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抓、破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葵
2020年4月3日
附:
(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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