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3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4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8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4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8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6月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8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5月31日投案自首
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8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崔某某、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2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崔某某、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日晚上,在西平县权寨镇权寨北街,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崔某某、席某某等人酒后对吕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吕某某受伤。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武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崔某某、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辨认笔录;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崔某某、席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娜
2018年8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崔某某、席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32页。
3.证人名单1份、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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