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66********,彝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路**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0********,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让其哥哥李某某帮忙购买一支射钉枪后,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把射钉枪、一根无缝钢菅。2018年9月份左右,李某某在其单位丽江**有限公司的仓库内,将其从“拼多多”购物平台上购买的无缝钢管与射钉枪焊接在一起,李某某将改装好的射钉枪放在其办公室。2019年3、4月份,李某某将改装后的射钉枪送回永胜老家交给其弟弟李某甲。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从李某甲处查获的疑似枪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检材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属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704****、1510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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