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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杜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商标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 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镇**村**组。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镇**村**组。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等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小马南二街6号4楼401房非法加工假冒化妆品空瓶。被告人李某某是老板,负责管理、接单、销售等,被告人杜某某受雇负责调试机器。2020年7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上址被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缴获假冒ESTEE LAUDER注册商标化妆品空瓶8353个、KIEHL’S注册商标化妆品空瓶(红瓶)9100个、KIEHL’S注册商标化妆品空瓶(透明瓶)9856个、LA MER注册商标化妆品空瓶4052个、The history of后注册商标化妆品空瓶7860个,上述共计39221个,以及胶片、烫金印膜等物品。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假冒化妆品空瓶照片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1等6人的证言;

4.被害人颜某的陈述;

5.被告人某某、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郑键婕

                              检察官助理 洪炳坤

                              2020年1225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1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U盘1张。

3.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空瓶、作案工具胶片、烫金印膜、手机等(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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