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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杜某某非法采矿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3********,汉族,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乡**村**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4月份,李某某等人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租用行唐县**乡**村杜某某3.53亩土地用于非法采砂,获得销售收入20万元。杜某某非法获利14万元,2019年10月28日杜某某将其非法所得13.8万元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调查材料、租赁合同、杜某某河北信用联社账户交易流水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交款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盖英才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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