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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杨建成盗窃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连州市******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建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2********,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村委会****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建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杨建成商量到连州市**镇**小区二期工地内盗窃机器。李某某事先支付杨建成400元人民币现金,并约定将盗窃的机器卖掉后再分钱给杨建成。次日9时许,李某某伙同杨建成在连州市**镇**小区二期工地内,合力将一台液压弯箍机翻滚至路边水沟处。由杨建成在现场看管,李某某返回住处驾驶电动三轮车来运输该机器。两人的盗窃行为被该工地工作人员发现,杨建成被保安控制。后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到工地,发现有保安在场,弃车逃离。经鉴定,该液压弯箍机价值人民币2475元

此前,被告人李某某曾到连州市**镇**小区二期工地内盗窃一台液压弯箍机,转移至**小学围墙边,后以人民币300卖出。经鉴定,该液压弯箍机价值人民币24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建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建成共同盗窃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杨建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杨建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杨建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 袁泰芝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杨建成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住连州市******号;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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