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街。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年9月1日执行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4199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街**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唐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三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三名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23日至11月6日)。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唐某某从贵州省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在他人的安排下,于6月4日凌晨从景洪市勐龙镇偷越国境至缅甸小勐拉。同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又从缅甸偷越国境返回中国境内,于6月9日上午在景洪市**站购买车票准备返回昆明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人员档案、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人像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唐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三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质睿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4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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