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201X,满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捕前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20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捕前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2013,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捕前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到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分别通过微信联系附近的人,将嫖客介绍给张某某,张某某再介绍给卖淫女,由张某某将收取的嫖资按比例付给李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经核实,李某某共参与介绍卖淫嫖娼活动30余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9070元,杨某某共参与介绍卖淫嫖娼活动50余人次,非法获利3650元,陈某某共参与介绍卖淫嫖娼活动7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张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围场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宏飞
检察官助理:曹琪
2020 年8 月 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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